供电公司关于客户非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规定
供电公司
关于客户非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规定
一、符合安装非并网自备电源的客户为用电重要客户。
二、符合安装非并网的自备电源客户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
三、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供、用电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方可投入运行。
四、自备发动机必须经双投刀闸或有闭锁装置的开关接入客户变电所母线(与电网有连接的线路),当连接电网的电源开关未断开时,自备发电机不能接入。
五、未经供电检查部门同意,客户不准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它客户供电。
六、凡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必须在近户线电杆处(电缆线路在电源电缆头处)装设明显标示。
七、客户应建立操作记录。需要发电操作时,必须事先和分公司调度申请,批准后,方可发电或刀闸操作(联系电话:00000。
八、对未经审批或未经分公司调度许可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部门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规定“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时(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停止电网供电。对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的,供电企业有权向其要求民事赔偿并追究刑事责任。
九、客户使用便携式发电机必须单独接线,不准与电网有任何电气联系。客户使用大型UPS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管理,参照“客户非并网运行的备用电源管理规定”。
十、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定期对客户非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建立自备电源客户台帐。
二○○三年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power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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