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安全评价     危险点分析     事故案例     安全产品技术     经验体会     安全论文
当前位置:电力资讯首页 >> 电力安全 >> 经验体会 >> 班组开展创建无违章班组活动实施细则

班组开展创建无违章班组活动实施细则

2007-10-24 14:05:26  作者:张弓  来源:本人原创   文字大小:【】【】【

摘要:为减少和杜绝班组成员在生产场所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安全管理上必须严肃法制和经济管理,惩处违章作业行为,视情节分别进行处罚。安全生产工作无小事,一个微小隐患、漏洞,一次不经意的违 ...

关键字:班组

为减少和杜绝班组成员在生产场所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安全管理上必须严肃法制和经济管理,惩处违章作业行为,视情节分别进行处罚。安全生产工作无小事,一个微小隐患、漏洞,一次不经意的违章行为,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巨大隐患。

为贯彻落实东北电网公司东电安监[2005]354号文件《关于开展创建无违章企业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变电站继电班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认真吸取以往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的经验教训。提高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实现“零违章”为目标,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实现安全生产长周期。创建无违章班组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班长及班组成员要高度重视,加强创建无违章班组的组织实施,人人反违章,持之以恒地开展工作。

 

二、活动安排

1、认真学习掌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创建无违章企业管理办法》、《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无违章企业标准》、《***超高压局创建无违章企业管理办法》和《**站开展创建无违章单位、班组活动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2、制定**站**班创建无违章班组实施细则,形成全员反违章机制。

3、认真广泛开展违章纠察,并按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和处罚,发现问题能够整改要立即整改,同时要边查边改。

 

四、违章考核

1 违章的分类及查处

1.1违章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指挥性违章。

1.2 违章的查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班组内部及站里自查自纠为主,即:

1)班组长、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负责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的查禁,由班长进行考核;

2)站领导、专工、安全员深入现场负责对班组违章行为的查禁和考核;

1.3 作业性违章

1.3.1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1.3.2反作业性违章要求

1.3.2.1任何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应立即制止,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4 装置性违章

1.4.1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4.2下列装置、设施、措施等应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电缆防火、阻燃措施;防触电、高处坠落和机械伤害等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1.4.3 反装置性违章的要求

1.4.3.1各级人员和设备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性违章进行检查监督;

1.4.3.2施工、调试人员要严格按照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等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1.4.3.3对新、改、扩建工程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产生新的装置性违章;

1.5 反指挥性违章

1.5.1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1.5.2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补充规定》、《东北电网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对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1.5.3 反指挥性违章的要求

1)所有生产和安全监督人员均有权查禁指挥性违章;

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任何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以越级报告。

1.6 反管理性违章

1.6.1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1.6.2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及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

4)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8)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11)违章使用临时工;

12)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6.3 反管理性违章的要求

1.6.3.1要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责任制,并落实考核制度。要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的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2 违章的统计和考核

2.1 违章统计

2.1.1建立班组违章档案,以利于对反违章工作的定期分析、总结,便于对违章人员进行重点管理、重点监督。

2.2 违章处罚

2.2.1违章处罚原则

2.2.1.1“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处理有关责任人,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2.2.1.2以责论处的原则。作业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分管领导;指挥性违章的责任人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管理性违章责任人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2.2.1.3逐级考核的原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性质的违章问题,应按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进行处理。

2.2.2 违章处罚

2.2.2.1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2.2.2.2对违章责任者,视其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罚:

(一)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至500元,给予当事人违章积分3分,班长或工作负责人违章积分2,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结束,须经考试合格,如考试不合格,下岗培训。

1)    无人监护进行操作和作业(有规定的除外);

2)    没按规程要求设置封闭围栏;

3)    无票作业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

4)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有规定者除外);

5)    随意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6)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具;

7)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或作业;

8)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9)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0)  冒险蛮干,或经他人劝阻不听而违章作业;

11)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字;

12)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不到现场共同验收设备、查看现场状况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或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14)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专人监护;

15)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的照明行灯不符合安全电压要求或无专人监护;

16)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7)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1)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2)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23)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24)  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

25)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6)  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27)  值班、作业期间脱岗、串岗等;

28)  因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造成工程有装置性违章移交生产;

29)  酒后作业,酒后或无证驾驶;

30)  违反标准化作业管理规定;

31)  上级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章行为;

32)  设备巡视不到位,造成设备缺陷没有及时发现导致事故或不良后果的;

33)  低压(交、直流回路)操作不戴线手

责任编辑:电力技术